中國最高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仿冒混淆等作出細化規定
中新社北京3月17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1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共29條,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人稱,制定《解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對仿冒混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社會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力求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關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規范健康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環境”。
2021年,中國法院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為案件數量占有很大比例。據知,《解釋》用11個條文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仿冒混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例如,“屬于商標法禁用禁注范圍的標志也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解釋》也有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人說,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一般條款(第二條)已成為中國法院認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但是,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此,《解釋》厘清了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系,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完) 【編輯:蘇亦瑜】
